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稅務疑難 | 會計注意了!這8個項目稅前扣除有限額!
常有小伙伴在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有些是全額扣,有些是限額扣,有些呢可以結轉,有些不能結轉,到底該怎么樣區分和記憶呢?接下來,小編就先幫大家梳理了一下,限額扣除項目的這些具體規定,趕緊來學習一下吧!
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小貼士:這里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此外,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
職工教育經費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二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三條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span>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其中,所稱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所稱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三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八條
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扣除標準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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