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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梅沙街道稅務疑難 | 與個人之間的經濟業務,以什么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018-11-16

首先要區分支出是境內發生還是境外發生,其次要區分是增值稅應稅項目(俗稱要繳增值稅)還是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還要區分是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還是其他個人。

1、對境內發生,且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對方屬于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個人(主要是個體工商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對境內發生,且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但對方屬于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同樣要注意,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按以下標準判斷: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比如房租);

按次納稅的,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對境內發生,但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且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比如:給消費者個人的小額電子紅包或優惠券。

4、對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不區分單位和個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境外往往沒有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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